《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共9章68條,填補了廣東水污染防治綜合立法的空白,該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實施后,《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韓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西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等5個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有針對性地提出工業、城鎮、農業農村、船舶等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工業企業按規定收集處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強化城鎮污水廠網科學規劃、同步建設要求及處理廠進出水監管措施,明確農村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規范,加強農村地區生產加工、旅游、餐飲等經營活動的排污監管,對船舶、港口、碼頭等的排污設施建設和防治措施作出嚴格規定等,形成突出重點與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機制。
條例也增設專章,規定了強化區域協作、推動區域共治的有關內容,明確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和共有河段水質達標責任,通過加強地市間協作,形成聯動協作機制和水質保護工作合力,保證跨界斷面水質達標。
條例對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區域限批、排污許可、排污口監管、監測等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如規定在地表水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游泳區禁止新建排污口,強化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的有關要求,完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明確黑臭水體整治措施等,從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門水污染防治工作監管能力,并進一步突出排污主體的責任。
條例對違法設置排污口、違反污染物監測制度、破壞水源保護區設施、違反水源保護區保護規定、違反異地引水工程保護規定等行為,嚴格設置了法律責任。如:違反規定在游泳區等地方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