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生態環境部了解到,該部日前已就城鎮(園區)污水處理作出新規定,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下稱“新規”)明確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鼓勵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
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此項新規的一個亮點在于對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更為符合實際。比如,園區的入駐企業較少,主要產生生活污水且工業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其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對于工業污水排放量較小的園區,可依托園內企業治污設施處理,或按照“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的原則,分期建設、分組運行園區污水處理設施,避免處理設施出現“曬太陽”“大馬拉小車”等現象。新建冶金、電鍍、有色金屬、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藥制造等企業,原則上布局在符合產業定位的園區,其排放的污水由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新規還規定,各地要依法依規明確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避免一味加嚴或過于寬松,支持水生態環境改善任務較重、生態用水缺乏的地區通過在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進一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
對于污水處理廠反映的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后如何追責的問題,新規明確,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農業農村部2020年6月8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顯示,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78048個,城鎮污水處理廠8969個,處理污水595.75億立方米。截至2020年1月底,全國共有10113個污水處理廠獲得了排污許可證。目前全國污水收集管道超過100萬公里,每日污水處理規模超過2億立方米。
中國人民大學低碳水環境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日前在解讀新規時表示,近年來,部分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頻發,地方政府、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責任不明晰、履職不到位等問題比較突出,出現問題后相互推諉扯皮現象嚴重。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王洪臣說,地方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籌集資金,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等。
王洪臣表示,當前管控中,更多的情況是不切實際地一味加嚴。一些地方政府紛紛提高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要求,引發行業不少爭議。“單純靠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解決水環境質量問題。”王洪臣說,排放標準作為水環境管理手段之一,應具有技術經濟可行性,應與規劃、環評以及排污許可等多種環境管理手段并用,因地制宜、因水而異。確需高排放標準時,也應優先評估生態處理的可行性。